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陈金鸽与刘娜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鸽,刘娜仁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230号原告:陈金鸽,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刘娜仁图雅,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现下落不明。原告陈金鸽与被告刘娜仁图雅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娜仁图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以20000元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按月利率3%付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活用款,从我借款40000元,出一枚借据,并约定还款时间,利率。到还款期后多次索要已给付20000元,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此我诉讼到贵院,以求解决。被告刘娜仁图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娜仁图雅因生活用款,向原告陈金鸽借款40000元,并被告刘娜仁图雅出一枚借据,借据上注明:生活用,月利息3分,还款日期2016年2月16日。被告已偿还本金20000元,尚欠本金20000元及利息。阿拉达尔吐苏木阿拉达尔吐嘎查人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刘娜仁图雅是我辖区居民,女,身份证号:×××,此人不在我嘎查居住,下落不明已有一年多了。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金鸽陈述,被告刘娜仁图雅出具的一枚借据、阿拉达尔吐苏木阿拉达尔吐嘎查人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3%月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案中,刘娜仁图雅向陈金鸽出具的一枚借据,并在借据上注明还款时间和约定利率,是证明陈金鸽与刘娜仁图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但约定月利率3%略高,以2%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娜仁图雅给付原告陈金鸽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率2%向原告陈金鸽支付利息。上述款项待判决生效后即执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柳忠伟审判员宝玉龙人民陪审员郭小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修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