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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世聪与许晓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聪,许晓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1177号原告:潘世聪,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坚(系原告的父亲),男,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许晓怡,女,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越,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世聪与被告许晓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越到庭参加诉讼。同年6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并由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世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封闭原卫生间破墙朝南开启的窗户;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市平型关路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系同幢楼2702室房屋权利人,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2016年10月间,被告在装修时将自家原卫生间朝南墙体(以下简称系争墙体)破墙开了一扇面积约1.2平方米的铝合金窗户。原告发现后向物业及城管部门反映了情况,城管和物业到场处理,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但被告仍未封闭原窗户。之后,被告在城管部门处理后暂时封闭了原窗户,但并未恢复成墙体。2017年2月中旬,被告再次开窗。原告认为,被告的破墙开窗行为引起了住房安全隐患,减少了噪音隔绝,导致房屋贬值及原告隐私权丧失、身体不适的后果,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许晓怡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如下:1、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要求被告履行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决定;2、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如何侵犯原告的相邻权,一方面系争墙体是半砖墙结构,被告拆除部分墙体后,已用铝合金结构制窗,未减弱稳固性,并未影响房屋整体安全性,另一方面,未影响到原告的隐私权;3、房屋采光设计存在缺陷,原告的破墙开窗行为系出于生活需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应对他人造成妨害。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所享有的相邻权益受到被告的侵害,故而提起诉讼,并无不妥,被告抗辩原告不具主体资格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相邻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本案中,被告在系争墙体上破墙开窗,破坏了房屋整体结构,增加了安全风险,即便被告采取了以金属结构制窗的措施,但并不能有效地避免这种安全隐患,故原告该方面的相邻权益受损。诚然,相邻各方应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但是相较于被告的生活需要,安全隐患更具危险性、不可控性,超出了原告所应负担的容忍义务范围。至于原告所主张的房屋噪音隔绝效果降低、房屋价值贬损、原告隐私权丧失及原告身体不适等权益受损,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破墙开窗妨碍了原告相邻权益的行使,理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及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及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晓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号XXX室房屋内原卫生间的朝南墙体上破墙改建的窗户封闭,该朝南墙体恢复为全封闭式墙体。(费用由被告许晓怡自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许晓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礼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五)恢复原状;……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五)恢复原状;……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