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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永海、张朝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永海,张朝书,王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财保42号申请人:胡永海,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被申请人:张朝书,男,1976年6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被申请人:王昌秀,女,1976年8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址,系张朝书之妻。申请人胡永海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朝书、王昌秀共同共有坐落于安龙县德卧镇盘龙社区上坝丫口、产权证号为黔(2016)安龙县不动产第0000265号(建筑面积387.98㎡)的房产一栋,申请人胡永海提供并经陆必成同意以其所有的贵E×××××号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永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朝书、王昌秀共同共有坐落于安龙县德卧镇盘龙社区上坝丫口、产权证号为黔(2016)安龙县不动产第0000265号(建筑面积387.98㎡)的房产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胡永海先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湛  晓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方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