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陈某、董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董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9年7月8日生,满族,无业,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县。被执行人董某,女,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