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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玉叶、尹积军与刘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叶,尹积军,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叶,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申请执行人尹积军,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刘江,地址邵东县。陈玉叶、尹积军与刘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8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玉叶、尹积军,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积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玉叶、尹积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玉叶、尹积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民初18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