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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平欣、贾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欣,贾国利,张百轩,王新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294号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红旗东路锦桥花园一楼。法定代表人:李茂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飞,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代为出庭、举证质证、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王平欣,男,1969年07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贾国利,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张百轩,男,1968年09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王新诺,女,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欣、贾国利、张百轩、王新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王平欣、贾国利、张百轩、王新诺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