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4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戚建峰与被告周明、孙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周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240号之一申请人: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被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孙某某。戚某某与周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戚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2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