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陈伟玲、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平,陈伟玲,刘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528号之一原告:王忠平,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伟玲,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刘小萍,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王忠平与被告陈伟玲、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忠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平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