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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陈伟玲、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平,陈伟玲,刘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528号之一原告:王忠平,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伟玲,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刘小萍,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王忠平与被告陈伟玲、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忠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平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