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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君明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950号原告:吴君明,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升中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40075148215。法定代表人:黎汝坚,职务镇长。原告吴君明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君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君明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君明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君明负担。审 判 长  谭碧仪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桂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