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章清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清平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2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清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金融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清平犯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章清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起,被告人章清平使用昵称为“名人”的QQ号“XXXXXXXXXX”联系同案关系人成志龙(另处),约定向成购买假币。同月8日、14日,章清平向成志龙分别转账300元、1,400元,以快递交付的方式购得假币1,000余张,后使用。同月20日、23日,章清平欲购买假币,另分别向成志龙转账1,400元、1,400元,后因成志龙被警方查获而未能得逞。2017年3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章清平,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清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成志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笔录、照片、到案经过,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及章清平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清平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依法惩处。章清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章清平有前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清平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