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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洪艳对陈鹏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艳,陈鹏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95号申请人王洪艳,女,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陈鹏超,男,199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陈鹏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鹏超驾驶的吉黑A—G6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洪艳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鹏超驾驶的吉黑A—G6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