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苏卫东与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卫东,刘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731号原告苏卫东,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刘小芳,女,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苏卫东诉被告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程国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芳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6月初被告刘小芳在正阳县境内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上注明十日内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42000元。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小芳未答辩,未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刘小芳在正阳县宏光汽贸购买北京现代名图轿车一辆,该车辆系分期付款,因被告首付款不足经正阳县宏光汽贸工作人员闵彬成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42000元付给正阳县宏光汽贸工作人员闵彬成,作为被告购买北京现代名图轿车的首付款,同时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借苏卫东现金肆万贰仟元正(42000元)用于购买北京现在名图,车牌LBECFAHB9H2472581使用期限为10天,如不能按时归还本人愿将此车抵押给苏卫东,无任何争议。刘小芳,2017年6月6日。”。被告在约定履行期限内未支付原告借款42000元。为此,双方成讼。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相印证,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九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一项“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因购买车辆并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42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2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卫东借款4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刘小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依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