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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永创与李靖军、李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创,李靖军,李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941号原告:赵永创,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良,盘县柏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104。被告:李靖军,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儒林,盘县双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489。被告:李怀,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儒林,盘县双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489。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商务广场建业国际大厦B座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51926889L。代表人:李鸿,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经理。原告赵永创诉被告李靖军、李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友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永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原告赵永创负担。审判员  林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春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