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雷世安申请执行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世安,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68号申请人雷世安,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法定代表人冯毅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海安,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月良,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王礼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执行雷世安申请执行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应当履行到期债务590000元。自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扣留了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麻楠路”工程的工程款,但工程尚未竣工结算,工程款还不具备支付调解。现申请人与刘月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