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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6日因盗窃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金福园小区门口一网吧内,趁被害人范某睡觉之机,将范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sp型号手机盗走,李某在逃离到网吧门口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范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熊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五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