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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闫小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闫小虎,贾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主要负责人:赵海峰,行长。被执行人:闫小虎,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贾晓华,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小虎、贾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