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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2行初42号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853685337。法定代表人欧阳鹏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超,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杨秋林,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20175779。被告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府佑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MB03632902。法定代表人邹晓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易小里,科员。委托代理人何员香,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111442919。被告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南昌市省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吴治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610665880。委托代理人余灵芝,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282946。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陈小凤人民陪审员  李学明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露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