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丽与白文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白文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032号原告杨丽,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睢县。被告白文占,男,1983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睢县。原告杨丽与被告白文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公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威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