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财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冯德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财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冯德海,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财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105号3号楼128室。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德海,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红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7室。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财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7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财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期货纠纷,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上海财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街XX号XX号楼XX室,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