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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常开明与韩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开明,韩发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840号原告常开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韩发贵,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常开明与被告韩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常开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开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00元,由原告常开明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菊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