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常开明与韩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开明,韩发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840号原告常开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韩发贵,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常开明与被告韩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常开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开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00元,由原告常开明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菊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