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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工行重庆武隆支行与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段平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段平贵,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负责人:李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段平贵,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段平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段平贵未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段平贵支付案款7875.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段平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段平贵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平贵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段平贵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段平贵所在社区查明其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段平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下落。现被执行人段平贵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案款7875.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经查,被执行人段平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段平贵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告知其在5日内到庭组织听证,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未派员前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