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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段代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段代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0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负责人:陈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代红,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被告段代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