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移送执行李俊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850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被执行人李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移送执行李俊诉讼费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李俊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被执行人李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于2017年7月1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标的,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