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康与翟永斌、湖南博源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翟永斌,湖南博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李康,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翟永斌,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湖南博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药业集团3号办公楼215,216,218,219号。法定代表人史黎凯。申请执行人李康与被执行人翟永斌、湖南博源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博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汽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博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博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