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照娣、潍坊晟凯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照娣,潍坊晟凯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陈照娣,女,198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开发区。被执行人潍坊晟凯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亚星路489号1号楼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927123-7。申请执行人陈照娣与被执行人潍坊晟凯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