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XX、高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高畅,迟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高畅,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迟博文,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高畅、迟博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高畅位于蓬莱市黄海路6号华海现代城6号楼2-201号房产一处,房屋编号1840171号。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畅位于蓬莱市黄海路6号华海现代城6号楼2-201号房产一处,房屋编号1840171号。二、被执行人高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高畅不得变卖、损坏、赠与、转让该查封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届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于文祥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