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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玉双与敖日格乐巴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双,敖日格乐巴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222号原告:田玉双,女,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张红霞,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升路五金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敖日格乐巴图,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田玉双与被告敖日格乐巴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田玉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玉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玉双撤诉。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