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张光荣、陈春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张光荣,陈春芳,姚波,陈旭霞,何强,张萍,丹阳市昊铠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鑫毓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号地方海事大厦1、2层。负责人:许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奎,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光荣。被执行人:陈春芳。被执行人:姚波。被执行人:陈旭霞。被执行人:何强。被执行人:张萍。被执行人:丹阳市昊铠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团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波。被执行人:丹阳市鑫毓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东工业集中区(红灯村六组)。法定代表人:何强。被执行人: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红灯村。法定代表人:张光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光荣、陈春芳、姚波、陈旭霞、何强、张萍、丹阳市昊铠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鑫毓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暂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商初字第586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雷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