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俞光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光辉,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6635号原告:俞光辉,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湖北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本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光辉与被告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因被告XX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光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及平安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光辉诉称,2016年8月24日8时50分,被告XX驾驶黑BRXX**小客车在闵行区都市路、颛兴路口处与驾驶沪CGXX**二轮轻便摩托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人伤车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XX负事故次要责任。嗣后,原告进行了就医及伤残鉴定。涉事机动车在平安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保险。现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51,22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230,768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4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300元、修理费1,4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5,000元,其中,由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超出部分由被告XX赔偿。被告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事黑BRXX**机动车只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关于原告诉请,医药费凭票据,认可51,225.08元;营养费认可120天(含二期)、以30元/天计;护理费认可120天(含二期)、以40元/天计;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车损无异议;交通费认可200元;误工费认可6个月、以2,190元/月计算;精神抚慰金认可3,000元;衣物损认可100元;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所述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伤后至医院就医治疗,共住院8天,支出医药费51,225.08元。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原告伤情经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俞光辉因车祸致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2、被鉴定人俞光辉伤后的休息期为自受伤之日至定残日前一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3、被鉴定人俞光辉于2016年8月24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肩关节脱位、右肱骨近端骨折,经住院行右肱骨近端切复内固定术及对症治疗,现已伤后近半年,阅片见右肱骨骨折内固定在位,若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酌情休息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另查,原告因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再查,牌号为黑BRXX**的小客车于事发期间在平安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经定损和修理,支付修理费1,4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起居住于本市闵行区锦梅路XXX弄XXX号XXX室;2015年2月,原告与上海威士洗衣制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二年的劳动合同书,在该公司从事“工程”工作,月工资为7,500元;本起事故发生后,上海威士洗衣设备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原告2016年8月24日至同年12月25日的工资被停发,共计30,000元。上述事实,由本院的庭审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认定书、保单、病历卡、出院小结、鉴定报告、医疗费单据、有关的票据、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证明、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XX及平安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XX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均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的损失先由平安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目前无证据证明涉事XX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商业险,故应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系原告伤后为就医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关于营养费和护理费(含二期),本院依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时限、原告的伤情及本市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确定;原告因事故致残,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误工费(含二期),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了其因本起事故所致收入损失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该项诉请,本院结合鉴定结论中的休息时限及原告实际受损失的情况予以确定;原告因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被告理当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原告另提出因事故致衣物损坏要求赔偿,本院酌情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伤残达九级,必定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抚慰金,对具体数额应依损害后果、责任人的过错及其它诸因素综合确定,原告该部分主张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原告要求该费用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卡、结合实际就医次数等酌情合理确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而致的合理的财产性损失,被告理应赔偿,但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关于鉴定费,系原告因本起事故为确定伤情等而发生的合理开支,理应属赔偿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俞光辉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230,768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医药费51,22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3,600元、衣物损200元、修理费1,400元,合计340,353.0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600元;二、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述第一项超出交强险部分款项65,625.92元,并赔偿原告鉴定费690元、律师费1,500元,共计67,81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82元,由原告负担52.50元,被告XX负担4,088.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伟明人民陪审员 张燕.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四、《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