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文利与黄雁冰、安徽云峰线缆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利,黄雁冰,安徽云峰线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898号原告:苏文利,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黄雁冰,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安徽云峰线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濉溪路与张洼路交口星海世纪广场C座601号。法定代表人:张庭梁,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银保大厦。负责人:朱文东,公司总经理。原告苏文利与被告黄雁冰、安徽云峰线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皖0311民初96号判决,经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诉讼费通知。苏文利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584元。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