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云芳、孙学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芳,孙学民,孙忠民,北大医疗鲁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朱云芳,女,193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孙学民,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孙忠民,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北大医疗鲁中医院。住所地:临淄区太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云芳、孙学民、孙忠民申请执行北大医疗鲁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772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