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特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李某,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撤回宣告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撤回宣告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宣告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