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立国申请执行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国,付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国,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付晓丽,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