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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675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9494268P(1-1)。法定代表人:徐化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树华,公司主任。被告:陈蕾,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蕾已经支付相关费用,且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