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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唐膨润土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唐膨润土有限公司,海南鲁海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富绅食品有限公司,文昌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张建祥,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财保4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华唐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大杨树村。法定代表人:李敬。被申请人:海南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风景路160号魁星别墅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祥。被申请人:潍坊富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大柳树镇。法定代表人:张建祥。被申请人:文昌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蓬公路三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陈敬新。被申请人:张建祥,男,1951年1月18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李敬,男,1975年4月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海南鲁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房产和土地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鲁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