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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芬河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72号之一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中央街审计综合楼南。法定代表人:王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芬河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文化街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芬河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37元,减半收取计16468.50元,由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