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东辰与王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辰,王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040号原告:王东辰,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特别授权),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岩,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特别授权),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东辰与被告王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恒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