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长区卧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和,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肖鹏,江西省宜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干部。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文艺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高路政一大队罚字(2016)002号《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宜春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昌栗高速70KM+400M处违法架设管线穿越高速公路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移动通信宜春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三万元罚款,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该处理决定履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高路政一大队罚字(2016)002号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黄 礼审判员  潘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凌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