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伟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931号原告:田伟,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伟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田伟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1426.5元,由原告田伟负担。审 判 长 曲劲松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