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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建新、马中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新,马中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新,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马中柱,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新与被执行人马中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9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