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丁丽文、佟东宇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丁丽文,佟东宇,辽宁华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28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负责人:李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杰,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丽文。被申请人:佟东宇。被申请人:辽宁华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芳草路29-2号10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诉被申请人丁丽文、佟东宇、辽宁华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丁丽文、佟东宇、辽宁华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438.7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丽文、佟东宇、辽宁华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438.7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