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龙与曲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曲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365号原告李龙,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曲东东,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曲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以与被告曲东东暂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