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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德海、高秀芹等与莱芜万福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海,高秀芹,莱芜万福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969号原告:张德海,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高秀芹,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莱芜万福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农高区杨庄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会,经理。原告张德海、高秀芹与被告莱芜万福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德海、高秀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海、高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德海、高秀芹负担。审判员  段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