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爱青与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青,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48号原告:段爱青。被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汇金道向西8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青诉被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爱青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3元减半收取2892元,由原告段爱青负担。审判长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