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静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444号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40#气象科技大楼402、406。法定代表人:高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静静,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小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