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水平、曾德荣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水平,曾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蔡水平,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州市。被执行人:曾德荣,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水平与被执行人曾德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1290元,执行中采取以下措施,1、经查询,被执行人曾德荣位于长兴县雉城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天水苑17幢2-101室(不动产单元号:8770974)商品房一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住信息,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有零星存款,未予扣划;4、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缴纳执地款41719元,该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