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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水水诉被告王传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水,王传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635号原告:朱水水,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王传根,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亮,男,1994年8月1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系王传根同事。原告朱水水诉被告王传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水水、被告王传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水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3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上半年,原告为被告王传根位于高××区××街道××花园××室的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年底装修完毕后进行了结算,工程款合计65000元,被告仅支付了其中材料款28000元,所欠人工工资37000元一直未付。2017年3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4月20日一次性支付。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传根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传根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朱水水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传根所欠人工工资经原告催讨后未能归还,应承担引起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传根主张的房屋装修存在渗漏,因其已向法院提出诉讼,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传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朱水水工资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王传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道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燕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