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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现远与张邵兵、张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远,张邵兵,张云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372号原告:刘现远,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邵兵,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张云跃,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刘现远诉被告张邵兵、张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现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现远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现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现远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