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宝文、李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文,李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文,男,1961年7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李宗刚,男,1978年3月生,住献县。刘宝文诉李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90元,由你(单位)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