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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70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恒兴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莲都区太平乡下土夭村29号,组织机构代码:92331102MA28JETH3J。法定代表人潘孝莲。被执行人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93113326092812267F。法定代表人倪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人民币103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耀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